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1號)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 浙江利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 相關當事人
1、當事人: 浙江利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溫州市鹿城區市府路2號鹿城國際大廈2幢801室
二、 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對永嘉縣甌北街道農村片環衛保潔外包服務項目(編號:F-GB202205240552)的投訴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浙江利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東公司)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與事實不符,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本機關充分聽取了利東公司申辯,并審查核對了利東公司提供的自證材料,對利東公司申辯在“永嘉縣甌北街道農村片環衛保潔外包服務項目(編號:F-GB202205240552)”響應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與事實不符的行為屬于非主觀故意予以認可。且本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并未發現足以證明利東公司存在主觀過錯等相關證據材料
三、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span>
四、 處罰結果
本機關決定對浙江利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不給予行政處罰。
五、 處罰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六、 執法機關信息
1、執法機關: 永嘉縣財政局
2、聯系人: 徐女士
3、聯系電話: 0577-6723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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